5一般规定
5.1 绝热工程应根据工艺、节能、防结露和经济性等要求进行设计。
5.2 具有下列工况之一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:
a)外表而温度高于50℃;
b)工艺生产中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或延迟介质凝结的部位。
5.3具有下列工况之一 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冷:
a)为减少冷介 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冷损失;
b)为防 止或降低冷介质及载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;
c)为防止0℃以上常温以下的设备和管道外表面凝露;
d)与保冷 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。
5.4需要经常维护而又无法采取其他防烫措施的不保温设备和管道,当表面温度超过60℃时,应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防烫伤保温: